第壹條為規範法律援助事項辦理,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根據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廣東省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服務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寶安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指派或安排的法律咨詢、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勞動爭議仲裁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值班律師法律援助等各類法律援助服務。第三條本規範所稱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本中心根據公民申請和辦案機關的辯護代理通知書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寶安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援助名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入寶安區法律援助名冊的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統稱為案件承辦人。第四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中心的指派、指導和監督,並按規定向中心反饋工作和案件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