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關於自認的規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但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除外。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在證據交換、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當事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對方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但經法官解釋、詢問後,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承認該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但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除外。當事人明確拒絕訴訟代理人在場的,不視為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