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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行為對社會的危害

民事違法行為是對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權利的侵害,社會危害性較小,屬於壹般違法行為,違反民事法律法規,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壹.民事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民事侵權行為的內容包括三類:壹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第二,侵犯國家和集體財產;三是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根據當事人承擔義務的不同,違法行為分為違法行為和違法不作為兩種。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的行為;違法不作為是指不執行法律要求的行為。行為的違法性是民事責任的要素之壹。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屬於民事行為的,無效。

第二,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的區別

1.簡而言之,行政違法是指違反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或罰款,壹般反映國家與個人的關系,具有公權性質。

2.民事侵權是違反民法規定的行為,包括商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壹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違反法律的民事責任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障礙等。這裏壹般體現的是個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私法的性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民法第2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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