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關系,即壹方借錢給另壹方;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有很多,可以是各種情況,比如所欠債務、分紅、投資款等。壹般來說,壹方欠另壹方的債。
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有五點需要註意:
1.借條中最好附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字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著自己簽字,防止借款人與他人簽字,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款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對其原文以外的內容進行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差異的語言。簡單和語義簡單的借條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辨出誰是出借人,誰是借款人;
5.名字應該寫成借條,而不是欠條。它們的法律含義有很大的不同。借據有效期20年,借據2年。以上是借條的法律效力,更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借條和借條不僅能反映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和事實,而且在外在表現形式、所體現的內涵、形成原因等方面肯定是不同的,但不能簡單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