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定代理人陸某給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項,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規定對選擇父母姓氏以外的其他姓氏設置了兩個必要條件:壹是不違背公序良俗,二是有其他正當理由。原告“北雁易雲”的父母之所以自創北雁為姓氏,選擇北雁易雲為姓名登記女兒戶口,是因為“我女兒的名字“北雁易雲”取自中國古典四大名句,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這種基於個人喜好和意願而產生姓氏的理由,顯然是任意的,會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造成沖擊,不僅違背社會的善良風俗和壹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實現良性的社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