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援人申請更換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更換。決定更換的,應當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承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定或者安排人員承辦。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第三十二條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援人申請更換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更換。決定更換的,應當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承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定或者安排人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