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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制度的稅收優先權

稅收系統-稅收優先權:

許多國家的稅法都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如《國稅基本法》和韓國《地方稅法》。針對近年來日益嚴重的欠稅現象,我國在第二次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稅收優先權”制度。

所謂稅收優先權,實際上是指當國家的稅權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收的征收應優先於其他債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款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欠稅,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該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試行)》等法律規定的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債權。

由此可見,我國的稅收優先權只是相對於無擔保的普通債權,或者有擔保的普通債權和行政罰款、沒收欠稅後的違法所得,而相對於企業的破產費用、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沒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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