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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人證言可采性規則

法律解析: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直接感受到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況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司法機關采納證言應當符合這些規則:壹是證言反證規則;第二,證據證明力的比較規則;第三,多重證言的可采性規則;第四,證言的綜合判斷規則;五.證言佐證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和調查證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如需向當事人出示,不得公開舉行。

第五十九條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第六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提交外國證明文件時,必須附中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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