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和調查證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如需向當事人出示,不得公開舉行。
第五十九條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第六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提交外國證明文件時,必須附中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