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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與第227條的區別

法律分析:1,異議主體不同。

2.反對的理由各不相同。

3.提議的目的不同。

4.異議的審查和處理是不同的。

5、最終處理機制不同。

6.對裁決不滿的補救措施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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