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第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之壹,並不能證明其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七)項至第(十)項行為之壹的,屬於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三倍賠償消費者,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消法規定,消費者欺詐的三倍賠償是最低賠償。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只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不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