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地位高。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繼承和發展,是民族法律體系的骨幹,是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而且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見其地位之高。
第三,層次多。從憲法到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各級法律法規都有調整民族關系的規定。
第四是範圍廣。關於調整民族關系的規定不僅分布在各個法律部門,而且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環保等各個領域和方面。
第五,最具中國特色。其他法律雖然也有中國特色,但從形式到內容,從體例到條文,都或多或少地參考和借鑒了外國法律,而唯壹的國家法律,從形式到內容,從體例到條文,都是中國獨創的,所以最具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