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限制8周歲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取得純益且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有效,其他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有效,非法定代理人表示的行為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 *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 *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