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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論和法律的不可能原則是什麽?求詳細解釋和通俗易懂的回答,不要粘貼復制!謝謝~!

我對這兩個問題的理解只是停留在很淺的層面。

1):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可以期待行為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實施適用法律的行為的情形。

如果要在刑法中考慮壹個人的行為,就必須要求這個人在實施這個行為之前,能夠通過可能的渠道知道這個行為的後果。這是刑法對可預見性的要求,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論中的前置要求。最能體現這壹要求的規定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在我國刑法理論中,14周歲以下的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因為14歲以下的孩子沒有“知法”的義務。

如果壹個人在實施之前就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受到刑法的規制,那就要看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況:是否可能實施合法行為?如果這個人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有兩個選擇:壹個是合法的,壹個是非法的。而這兩種行為都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那麽他此時就有了期待的可能。如果他犯了違法行為,法律可以懲罰他。另壹方面,如果當時只有壹種解決問題的可能方式,即違法行為,那麽這個人當時就沒有期待可能性,法律也無法對他進行處罰。具體體現在刑法總則中的是緊急避險行為和正當防衛行為。

2):“法律沒有強制力”的含義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含義是壹樣的,比如最近熱議的將“見義勇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的問題。勇於為他人奉獻自己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如果壹個人具有這種道德品質,他會受到社會的廣泛贊譽。但大多數人沒有這種高尚的品格,他們天生自私。“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是對這種自私的敷衍回應。所以法律不能要求大多數人去做違背自己本性的事情。這就是“法無強制力”的含義。

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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