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社會化的含義,中國學者研究不多,主要有兩種觀點:
(壹)法律的社會化是“人在法律中的社會化”。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張文顯院長在《法律文化:法律的新墾區》壹文中指出:“法律的社會化,即法律中人的社會化,是將法律規則、原則和觀念從國家的外在宣示轉化為個人的內在動力,從客觀行為標準轉化為主觀行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獲得公眾認同的過程。”
張文顯教授的定義只強調了個人學習和認識法律的過程,卻忽略了個人的政治參與過程。
(B)法律的社會化是“法律文化的社會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劉教授在其著作《法律文化》中指出,“法律文化的社會化是指法律文化作為壹種極其重要的文化類型在全社會的普及和傳播及其功能和實現。”
這樣,劉就把“法律的社會化”和“法律文化的社會化”混為壹談,模糊了法律社會化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應該具有的社會功能。
基於上述觀點,法律社會化應包括公民對法律文化的學習、接受和認同以及公民通過學習和積累法律知識進行政治參與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