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
1.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無因管理的債務。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有債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為管理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受益人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
2.無因管理可以引起債務,所以是法律事實。債權債務關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所以非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替他人管理事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法律條款
1第壹百二十壹條無因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設法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
2.第979條無因管理。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3.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所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對管理人承擔前條第壹款規定的義務。
4.第九百八十壹條管理人應當以有利於受益人的方式管理他人事務。管理中斷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5.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所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