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可以獲得侵權民事賠償或者工傷賠償。這種補償是平行補償,但不能重復。
首先應當依照《道路交通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賠償。對未賠償項目或賠償項目不足的,再次要求工傷賠償。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人用具費、誤工費。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費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在取得交通事故賠償後償還。
(2)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已經領取交通事故賠償金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生活補助金的,不再發放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的,除上述兩項待遇外,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4)受傷職工因逃逸或其他原因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