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視情況對債權人、隱名股東和其他股東承擔不同的責任。
3.實際出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名義出資人需要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只是名義股東。其本質是名義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資過程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