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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有哪些關於婚姻的法律?

按照明朝的婚姻法,在《大明法》、《戶口本》和《婚姻》中都有規定:壹男壹女訂婚時,如果有病或殘疾?老少鹹宜?妓女?做愛嗎?要飯的壹定要看懂通知,按照自己的意願寫結婚證,按照儀式結婚;如果答應結婚的女方已經提交了結婚證並私下訂婚,或者已經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接受了聘金並反悔結婚,50?

此外,不得將逍遙法外的女性囚犯作為妻妾,也不得強迫她們從良好的家庭中娶妻和妾。府縣知事在任職期間不得娶當地婦女為妻、為妾,監獄官也不得為民、為婦娶妻、為妾。違者依法追究?

在爵位和族長繼承方面,明法仍然實行直接長子繼承制?如果沒有長子,可以立長孫或者長子,違者受罰?按明律,犯法者將80;異姓立義子者,判為亂宗,職員60?

在財產繼承方面,仍然實行士人均分制度?按照明律,妃子的兒子和女兒只按兒子的數量平分,不考慮妻妾。同壹家庭沒有繼承人的,由家庭承擔財產;沒有女兒,財產入官?妻子是特殊順序的繼承人。如果寡婦有兒子,家庭財產由她掌管,不存在財產分析的問題。如果沒有兒子來守誌,喪偶的妻子要選擇與族長同宗的繼承人作為亡夫的繼承人;招女婿無子女,必須為死者另立繼承人,平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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