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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出了問題該不該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商家涉嫌欺詐等違法行為,無論明星是否盡到責任,都應該將代言費作為贓款追回,用於受害者退賠。至於是否應該有連帶責任,我認為如果明星是“與商家同流合汙”,那麽連帶責任是毫無疑問的。如果只是背書,也是盡職調查,就應該只退還背書費用,有義務協助各方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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