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規定,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可以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設立保安公司,經批準後開展保安服務業務。對未經許可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保安服務公司允許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支付報酬的保安員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押運、貼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條例還指出,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持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綜上,保安服務許可證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取得資質後,保安公司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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