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學校為什麽要幹涉他們的食堂工作。這所學校最初將所有食堂外包出去。當時簽合同的時候,這裏本來有兩所學校。所以當時包工頭覺得以後還能賺點錢,就簽了三年的合同,交了77萬的風險保證金。但是沒想到食堂剛開張,壹年就有學校搬離了這裏,直接導致我當初投入了很多設備,現在基本用不上了。因為學生和之前的規模相差很遠,想拿回之前的風險保證金,減少這裏的投資額度。但沒想到在課堂上,和他們簽約的學校告訴他們,當時的風險保證金60萬已經給了另壹所學校。這個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承包人和妳簽了合同,妳把定金給了別人,和別人沒有利益關系。原則上,押金應該存放在妳那裏。現在妳們學校違約了。將押金退還給他人,並賠償壹定數額的違約金,是合理的。在雙方壹直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承辦人直接找到教育局,在教育局表示,如果教育局協商還是不成,那就直接起訴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