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配合或者阻撓公安人員調查的,將面臨行政責任,拘留五天左右。知道案情的公民有作證的義務,需要配合司法機關。如果他們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作證的義務。決定立案和辦理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材料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即已經發生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2.公安機關審查立案材料後作出了哪些決定?
1.決定立案和辦理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材料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即已經發生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
2、決定不立案和應辦的法律手續。受理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即沒有發生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