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視頻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在保安服務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從事武裝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