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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不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不在民事訴訟中提起的案件包括:

1,行政訴訟範圍內的案件;

2.雙方自願就合同爭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5、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及起訴情況;

6.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

7.禁止離婚、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人提起民事、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或者上訴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者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4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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