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是兩次擔保的法律後果;
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擔保方式有四種:抵押、質押、保證和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房屋自用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在抵押期間必須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並保證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這就是所有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