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有時候大人沒事,但是胎兒宮內缺氧,如果不盡快生下來可能會有風險,所以醫生會建議剖宮產。雖然對成年人危害更大,但對孩子更有利。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讓家屬做出選擇,因為這是產科治療的醫學原則。醫生應該根據醫學原理提出建議,而不是讓家屬選擇保護大人還是小孩。在某些情況下,孕婦本身患有其他疾病,如果繼續懷孕,可能會危及生命。比如重度子癇前期患者,如果繼續懷孕,最終結局很可能是大人小孩都保不住,醫生要提出終止妊娠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