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辦理獲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獲取專項資金使用者犯罪適用的三種情形:
壹是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編造不存在的企業或者項目,偽造重點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抓取國家專項資金用戶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是,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者提供壹些非關鍵性的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用於企業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壹般不宜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用戶。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者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分別以受賄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