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女方在哺乳期可以起訴離婚,原則上男方不能。為了照顧婦女,在婦女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為了保護胎兒和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法律相應地限制了南方在上述期間的離婚權。
心理學家和律師認為,法律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權利是出於以下考慮:壹方面,在上述期間,胎兒或嬰兒處於發育階段,需要父母共同努力撫養。另壹方面,在上述期間,婦女身體疲憊。如果在此期間允許男方提出離婚要求,會加重對女方身心健康的傷害,顯然不公平。當然,對男方離婚權的限制只是特定的壹段時間,並不是永久的剝奪,只是拖延了男方提出離婚申請的時間。另外,女方在上述期間可以主動申請離婚,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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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2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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