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各種變相貨幣的發行和流通。變相貨幣是指由沒有法定貨幣發行權的單位或個人發行的,以貨幣單位標明面值,在世界範圍內流通轉讓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果有的單位發放“代金券”、“購物券”、“禮券”,就是變相發錢的行為。
2.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偽造人民幣,是指模仿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流通中的紙幣或者硬幣的形狀、顏色、圖案,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變造人民幣是指通過剪貼、挖取、拼湊、塗改、撕毀正反面等方式,增加人民幣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面數量的行為。
3.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銷毀人民幣會人為增加人民幣的發行資金,有時還可能造成小額人民幣流通短缺,不利於市場上人民幣的兌換,對國家造成浪費。
4.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是為了保證國家貨幣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有人用印有人民幣圖樣的紙張冒充人民幣,欺騙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