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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以幹涉挪用他人名義的,應當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任何幹涉、盜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侵犯姓名權的人往往帶有壹些利己性,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也容易給權利人造成壹些影響和損失。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1,盜用他人名義。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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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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