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著作權管理制度、他人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相同。兩者的區別在於,本罪的侵權行為是間接的,即侵犯他人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是由非法復制、出版或其他制作行為直接造成的,而銷售者的銷售行為只是上述直接侵權行為的延續,或者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幫助。正因為如此,其危害性相對小於侵犯著作權。
1.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等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以牟利,違法所得巨大的行為。
2.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復制品是未經原作者或原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的,所以本質上是侵權作品,不能用於營利。如果有人出售復制品,就觸犯了我國的向消費者出售罪和著作權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