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是指:
(壹)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會徽和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專有名稱及其簡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會徽和標誌;
(四)中國申請舉辦奧運會的組織的名稱、會徽和標誌;
(五)在中國舉辦的奧運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主辦年份”等標誌,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和會徽;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與在中國舉辦的奧運會有關的其他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