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購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船舶買賣合同及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註銷證明;
(三)被抵押船舶未被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的文件。
為新建造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建造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只需船舶建造合同;申請自建自用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所有權取得的文件。
依法通過繼承、贈與、拍賣和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船舶,其主要營業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法人註冊資本中有外商投資的,中方投資者的出資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船舶和事業單位、法人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軍用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的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