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繼承人死亡後未分割財產的,遺產視為歸全體繼承人所有。* * *訴訟時效不適用於物的分割。任何* * *人都可以隨時提出拆分* * *物的請求。
(2)如果是繼承權糾紛,即在有書面遺囑協議的情況下,涉及繼承權的存在或不能正常履行。這種繼承糾紛受訴訟時效的約束。壹方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超過二十年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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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權,從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