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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增資而未實際出資的判定。

股東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挪用公司資金進行增資的判斷沒有錯。

公司吸收新股東並增資,但各股東認繳的出資並未實際繳納。本案中,債權人的待執行債權形成於公司增資登記之前。考慮到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責任的判斷應以其債權形成時公司的註冊資本和當時股東的出資情況為依據,人民法院裁定不追加未繳納出資的新股東為被執行人並無不當。

有限責任構成了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基石,但在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等主體合法權益的現象並不少見。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壹人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申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投資人或者發起人在未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對於抽逃出資的股東和出資人,債權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的,法院也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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