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