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或者證明的;
(二)在保健食品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的;
(三)推薦或者證明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但仍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商品和服務的。
第二,民事責任。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及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造成損害的;
明知或者應知虛假而設計、制作、表示、發布或者推薦、證明廣告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刑事責任。廣告代言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實施虛假廣告,造成危害後果,達到刑法追訴標準的,也可能犯虛假廣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及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造成損害的;明知或者應知虛假而設計、制作、表示、發布或者推薦、證明廣告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