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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條件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規定了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壹條教師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六條?教師資格按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具有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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