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支付定金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前提條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以損失定金為代價解除主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主合同。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定金支付時間應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支付。
2.定金數額的確定,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3、定金的用途,應在合同中註明,以免與預付款混淆。
4.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具有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比如違約定金、終止定金、協議支付合同都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附屬合同的存在當然會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所以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協議支付的性質。
百度百科-存款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