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標準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09〕172號)下發後,全省大部分地區司法助理員津貼標準發放到位,很好地調動了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但在壹些縣(區),由於當地財政部門對司法助理員的稱謂模糊不清,未按規定發放津貼標準。
2.給予基層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是黨和政府對基層司法行政人員關心愛護的具體體現。司法助理是壹個歷史概念。現實中是指納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務員。
3、現任司法所公務員應享受調整後的崗位津貼。各地市司法局要認真檢查落實當地基層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發放情況,跟蹤監督並給予具體指導。
4.如仍不按調整後的標準發放,請及時與當地財政部門協調,並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172號通知精神認真落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八條錄用公務員應當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他註意事項。征兵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民報考。
第二十九條招聘機構應當根據資質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基本能力、不同職位類別和不同級別機關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