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很有意思。目前世界上確實沒有明確的法律允許報復。在中國古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如果兒子為父報仇,殺了人,量刑可能會酌情從輕。因為,如果不允許復仇,會傷害兒子的孝心,這與前王的教導相悖。如果妳允許復仇,那就等於授權謀殺,這種事情就無法禁止。因此,應規定“凡報復殺人者,案發後應向尚書省報告,由尚書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這樣道德與法律就不矛盾了。
在我看來,仇殺包含了正當防衛的成分,多少有些邊緣化。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特殊防衛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壹是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前提條件;二是嚴重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客體條件。
案發後,再次報復殺人,再次同情的,也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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