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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國家工作人員需要進行憲法宣誓?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宣誓制度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對象:

1,總裁,副董事長;

2.NPC常務委員會成員;

3.國務院總理及其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4.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自治州州長、副省長,副縣長、鄉長、鎮長;

7.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

8.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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