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法律顧問。是指受基層法律服務所委派,接受聘用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和公民的法律顧問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代理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活動。接受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委托,代表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接受非訴訟糾紛當事人的委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協助其辦理法律事務。
4.主持調解糾紛。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以勸和促談的方式主持爭議的非訴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解答相關法律咨詢。
6.寫法律文書。代表當事人的合法意誌,以委托人的名義,根據事實和法律,代表委托人撰寫各種法律文書,為委托人辦理各種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7.協助公證。
8.處理證人事務。
9 .協助基層司法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相關業務工作。
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a)擔任法律顧問;
(二)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五)解答法律咨詢;
(六)書寫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