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和收取的費用;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七條?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招收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