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朋友的法律風險包括壹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如果是壹般保證,經過法律程序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債務;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債務。《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已在判決書正文中明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依法請求行使追償權。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履行職責後,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追償。《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