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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國家對燃氣管理實行什麽制度?

許可制度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二條城鎮的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運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城鄉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燃氣用戶和有關單位、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擅自操作公共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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