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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拍賣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被執行人可以對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提出異議,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救濟。申請人面對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需要在價值評估上做好抗辯。確定執行案件是否存在過度扣押的第壹步,就是要搞清楚執行標的的數額。在執行異議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執行標的數額有爭議的,執行法院應當審理並確定執行標的數額。第二步,判斷查封的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的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2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修改並予以分配;如果提出反對,應通知反對者。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爭議債權對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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