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予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證據可能被毀滅、偽造,可能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逃跑。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