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並由法院歸檔的起訴狀稱為原訴狀;交給對方的訴狀叫副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應當向法院提交正本,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民事起訴狀副本不是副本,但正本和副本相同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稱為正本;人民法院送達被告的訴訟文書稱為副本。
與本案訴訟是否抄襲無關。原件和復印件唯壹的區別是,原件的結尾有X份這種投訴,但是沒有復印件。
無論訴訟是原件還是復印件,都需要原告親自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