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65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第二,裁定駁回上訴後,法院會怎麽做?
裁定駁回上訴後,法院作出如下處理:
1.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對原審案件進行綜合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和量刑正確,上訴理由不成立的,將作出裁定。...
2.換個句子。原審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量刑錯誤;原審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經調查可以改判。
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查明事實後改判的;原審程序不當。